首页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铁路公安机关对违反本办法给予行政罚款处罚的,应当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制度。铁路公安机关应当确定罚款代收机构,由公安机关出具处罚决定文书,被处罚人到代收银行自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