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他有害数据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