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存有严重安全隐患或违法犯罪嫌疑证据,需要技术检验核实的或者发生重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或违法犯罪案件,需要保护现场或取证的,由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