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
逾期不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手续的;
发生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事故或违法行为,在12小时内不报告的;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进行整改的;
拒绝、阻碍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监督的;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逾期不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手续的;
发生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事故或违法行为,在12小时内不报告的;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接到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进行整改的;
拒绝、阻碍铁路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检查、监督的;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