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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业统计管理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铁路统计调查对象执行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三十条 铁路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的铁路行业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铁路综合统计机构开展统计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二条 铁路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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