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取得维修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通过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审查;

通过维修样车的相关试验;

通过对该型号机车车辆的维修技术审查;

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维修的能力;

申请人已维修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