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维修合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维修设备等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拟维修型号的机车车辆维修技术准备报告;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维修设备等证明维修能力的说明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