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型号合格证复印件或技术转让证明材料;
铁道部批准的定型图纸;
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
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生产设备等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
型号合格证复印件或技术转让证明材料;
铁道部批准的定型图纸;
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
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等资料;
生产设备等制造能力的说明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