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必须是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含通过样车运行考核和作业考核及解体检查,铁道部批准生产的产品);

机车车辆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通过审查;

型式试验合格(已取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除外);

通过生产样车的技术审查;

申请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备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

申请人已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