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铁道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