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证书应当注明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得的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60日前向铁道部提出延期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