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铁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型式试验、运行考核、专家评审及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