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托运行李应当遵守国家禁止运输或者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不得夹带货币、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证书证件等贵重物品。

铁路运输企业在承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应当拒绝承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