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超限行李计费方式;
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
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
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
托运行李总重量限额;
每件行李的重量及尺寸限定;
超限行李计费方式;
是否提供声明价值服务,或者为旅客办理行李声明价值的相关约定;
特殊行李运输的相关规定;
行李损坏、丢失、延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