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2年) 第六章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2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行李运输 第三十三条 行李票是铁路行李运输合同的凭证,应当载明车票票号、发站、到站、包装、件数、重量、费用、承运时间及旅客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 第三十四条 旅客凭有效车票、身份证件可以在行李办理站间托运行李,行李票和车票的发到城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明确旅客托运行李的相关规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旅客托运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旅客托运行李应当… 第三十七条 行李的包装应当完整牢固、适合运输,包装材料和方式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和条件。 第三十八条 行李应当随旅客所乘列车或者就近列车运送,如遇特殊情况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旅客办理行李托运变更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旅客领取到达的行李。 第四十一条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行李发生损坏、丢失或者延误,旅客要求出具行李运输损失凭证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