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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席座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 第六条 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百分之二收费,由路局核算代收汇缴保险公司。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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