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四条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四条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四条 旅客在旅程中途自行离站不再随同原车旅行者,其保险于离站时起即告失效,但经站长签字证明原票有效者,在重行进站后,保险效力即恢复。 第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