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三条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三条 第二章 保险期限 第三条 旅客所乘之火车,在中途因故停驶或改乘路局指定之其他班车者,在中途停留及继续旅程中,保险仍属有效。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