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六章 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十五条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十五条 第六章 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保险金,须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办理之,逾期丧失申请之权利。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