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六章 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十四条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十四条 第六章 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十四条 旅客遭受意外事故以致死亡者,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或完全依赖该旅客供养者,取具铁路管理局之证明文件,必要时并须取具居住地政府之户籍证明,向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申请给付保险金,如遇领款人发生争执是,应按照上列顺序决定之。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