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六章 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十六条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1951年) 第十六条 第六章 医疗津贴及保险金之给付 第十六条 保险金之给付,应由保险公司或其特约代理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于十五日内办理之。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