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物资、设备等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二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 第二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要求中标企业分割标段;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业务;监理企业不得转让承接的铁路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建设管理单位和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约定的合同条款,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违… 第二十七条 铁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积极推行保险制度。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签订15日内,建设管理单位应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