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组织铁路工程项目建设,就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等全过程对委托方负责;

组织勘察设计招标,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和设计咨询工作;

组织施工、监理、物资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企业签订合同;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审批建设项目中单项工程开工(复工)报告;

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负责审核施工图,供应设计文件,组织工程设计现场技术交底;

编报工程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及建设资金预算建议;

组织、协调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统计、报告工程进度;

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

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人身伤亡和行车安全等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负责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办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种结算业务;

负责验工计价,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等资金的拨付与结算;

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前期工作,组织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组织编写工程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