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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 第四十条 抽取的评委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从备选评委专家中依次递补。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职责 第四十二条 评标办法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四十三条 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经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第四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依据和原则: 第四十五条 标底经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确定后应即时密封,待开标会上当场启封公布。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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