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以下依据和原则:
依据: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及其他规定;
批复的设计文件及概算;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国务院铁路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
原则:
标底价格应根据市场情况,力求科学、合理,有利于竞争和保证项目质量;
标底的计价内容、依据应与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一致;
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确定工程数量和编制标底;
不由投标人承包的项目及费用不计入标底;
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按概算章、节编制,应低于招标概算,即批准的设计概算中招标项目的概算金额;
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