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有权决定参加或不参加投标;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有权补充、修改以至撤回投标文件;

有权要求招标人书面澄清招标文件中词义表达不清、遗漏的内容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

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或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义务:

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公平竞争;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其他经济担保;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