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条件;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考核。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代表及授权。联合体代表在协议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联合体各方处理有关问题。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