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准的营业执照;

与招标工程相应的铁路行业资质条件,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重要设备、主要材料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特许证;

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

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年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