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即对招标项目的价格和其他商务条件、项目的计划和组织实施安排、技术规范、合同主要条款等作出响应。

投标人拟投标项目的预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与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书;

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授权书;

各种投标保证;

投标价格及有关分析资料;

投标项目的实施或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供应方案及说明;

投标项目达到的目标及措施;

投标保证金和其他担保;

项目管理或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人员资格的简历、业绩;

完成项目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技术标文件和商务标文件应分别编写。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分包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载入投标文件。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各方联合投标的协议载入投标文件。

除有变化和招标文件规定外,投标文件中不再重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已报送的资料。

投标人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方式对已提交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