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如下:
编制、报批招标计划;
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投标;
审查投标资格;
发售招标文件;
召开标前会;
递送投标文件;
确定评标方案、标底;
开标、评标、定标;
核准招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
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承发包合同签订与登记。
编制、报批招标计划;
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投标;
审查投标资格;
发售招标文件;
召开标前会;
递送投标文件;
确定评标方案、标底;
开标、评标、定标;
核准招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
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承发包合同签订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