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程序如下:

编制、报批招标计划;

发布招标公告;

申请投标;

审查投标资格;

发售招标文件;

召开标前会;

递送投标文件;

确定评标方案、标底;

开标、评标、定标;

核准招标结果,发中标通知书;

上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承发包合同签订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