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下列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能自行招标: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的文件;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包括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的高、中、初级职称的人数;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人员的基本情况;

拟使用的评委专家库;

以往编制的同类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通过招标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在上述书面材料中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