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三、
三、 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行车通信语音记录装置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45号)的意见
经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审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铁运函〔2002〕82号)的基础上,制定的《铁路行车通信语音记录装置管理办法》(铁总运〔2014〕45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和铁路运输实际,强化了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维护管理工作,有利于铁路发展和保障铁路安全,可以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加强管理,不断总结完善,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维护管理工作,各地方铁路公司及相关企业参照执行铁总运〔2014〕45号文件。
《铁路行车通信记录装置使用管理办法》(铁运函〔2002〕8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