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对所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自行管理或实行委托投资管理,投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等项目。

铁路发展基金不得用于担保、期货交易、衍生金融产品等高风险领域,临时闲置资金可以存款形式存放于银行和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