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在建合资铁路项目中,需由铁路发展基金出资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基金公司按其剩余出资金额和股比完成后续出资。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