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铁路发展基金以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为主。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基金公司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对所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自行管理或实行委托投资管理,投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等项目。 第十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在建合资铁路项目中,需由铁路发展基金出资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基金公司按其剩余出资金额和股比完成后续出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