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3. 第四章

铁路发展基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铁路发展基金以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为主。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人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基金公司与投资管理人签订《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 基金公司对所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可自行管理或实行委托投资管理,投资铁路土地综合开发等项目。 第十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在建合资铁路项目中,需由铁路发展基金出资的,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由基金公司按其剩余出资金额和股比完成后续出资。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