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场所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立即排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撤出危险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运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