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及考核情况;

保证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

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