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