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将召回计划报备国家铁路局。已备案的召回计划调整时应当重新报备。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