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缺陷产品分布情况及拟召回数量;

停止制造、销售、进口、使用缺陷产品的情况;

消除缺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方案;

预期达到的工作目标和消除缺陷的效果;

召回的阶段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召回实施过程中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提交召回阶段性报告、总结报告和消除缺陷效果评估的时间安排;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其他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