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十八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十八条 生产企业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并通知使用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可能对铁路运输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企业协商共同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