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一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专业技术机构调查确认产品存在缺陷,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并且未按规定实施召回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