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三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填写缺陷产品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分别由生产企业、使用企业、国家铁路局各保存一份,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