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二条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召回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对确定召回的缺陷产品应当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