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交阶段性报告和总结报告。国家铁路局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是否要求生产企业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