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部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部分 第三部分 处置审批 第六条 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审查依据和审查重点。资产处置方案的审查依据为国家有关资产评估、价值认证及商品(产权)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同类资产的市价。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办事处负责人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 公司资产处置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公司任何个人与被处置资产方、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资产评估机构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在整个资产处置过程中必须予以回避。 第十条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放弃全部或部分… 第十一条 办事处不得向下设分支机构。项目经理组是办事处临时派出的工作小组,不是一级机构,不得转授权处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