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部分 处置审批 第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三部分 处置审批 第十条 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的资产处置项目,不再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但是,该项目在诉讼或执行中通过调解、和解、放弃全部或部分诉讼权利、申请执行终结、申请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时,预计发生损失的,应事先经资产处置专门审核机构审核通过。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