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一节 风险治理 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一节 风险治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应当建立统一的内部审计制度,检查集团的业务活动、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指导和评估附属法人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 附属法人机构应当向集团母公司上报董事会会议纪录、会计查核报告、金融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意见书或其他有关资料; 附属法人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将内部审计报告所提重大缺陷及整改情况上报集团母公司审核; 集团母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附属法人机构内部审计的成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报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后,送交附属法人机构董事会作为改进工作的参考。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