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重组与处置资产的方式:

资产管理公司对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进行重组后向外商出售或转让;

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外商出售、转让其拥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债权;

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协议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向外商出让其拥有的实物资产;

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拥有的企业股权、实物资产作价出资,在原企业基础上与外商组建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