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资产管理公司重组与处置资产时,应与企业其他投资者协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